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纯纺产品
 

  棉纤维

  含量允差

  棉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标记为100%棉或纯棉。

  1100%棉和纯棉是等同意义,二者没有区别,标记为100%棉或纯棉均可。

  2.棉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表明不能含有非棉纤维,否则不应标为100%棉或纯棉,即使有百分之几的非棉纤维也不允许。

  3.实际检测中,由于棉纤维中的天然杂质或其他成分,使测试结果棉纤维不是100%,但也没有其他纤维的成分。这种情况一般可按100%棉或纯棉对待。

  4.非棉纤维含量较少,甚至混入极少量的其他纤维的产品,按现有的检测方法也能检测出来,按标准规定不应标为100%棉或纯棉。

  5.本条规定,对企业要求管理较严。变换品种时对机器的清理以及对车间的飞花等均应注意。

  麻纤维

  含量允差

  麻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标记为100%麻或纯麻(注明麻纤维种类)。

  100%麻和纯麻是等同意义,二者没有区别,标记为100%或纯均可。

  麻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表明不能含有非麻纤维,否则不应标为100%或纯。

  常见的麻品种有亚麻、苎麻、大麻、罗布麻等,这些麻的性能和价格都不相同。因要求注明麻纤维的种类,不能笼统标为麻。

  蚕丝纤维

  含量允差

  蚕丝纤维含量100%的产品,标记为100%蚕丝或纯蚕丝(注明蚕丝种类)。

  100%蚕丝和纯蚕丝是等同意义,二者没有区别,标记为100%或纯均可。

  蚕丝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表明不能含有非蚕丝纤维,否则不应标为100%或纯。

  常见的蚕丝品种有桑蚕丝和柞蚕丝,这两种蚕丝的性能和价格者不相同。因此要求注明蚕丝的种类,不能笼统标为蚕丝。真丝也属不规范标注。

  羊 

  含量允差

  羊绒含量为100%的产品,标记为100%羊绒;由于山羊绒纤维中的形态变异及非人为混入羊毛的因素,羊绒纤维含量达95%及以上的产品,可标记为100%羊绒。

  1.本条适用于粗梳和精梳羊绒产品。

  2.在实际生产中,投料全部为羊绒。但由于来料本身的原因,或是羊绒本身形态变异的原因,在显微镜下观察到的除了羊绒外,还有可能有羊毛。

  3.是否人为混入或是否为纤维形态变异,在检测中是无法区别的,检测是以看到的事实为依据。只要检测结果含羊绒量大于或等于95%,其余为羊毛,则可按100%羊绒对待。

  4.如果产品中含有95%及以上的羊绒,但其余纤维为非羊毛纤维,例如是兔毛或化学纤维,则不应作为100%羊绒。

  5.不要采用“纯羊绒”的术语,有关标准中没有定义该术语的含义。

  羊 

  羊毛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标记为100%羊毛。

  无论是精梳产品,还是粗梳产品,标注为100%羊毛的产品中不允许含有其他纤维。

  100%羊毛与纯羊毛意义不同,二者不要混淆。

  不要采用“全羊毛”的术语,全羊毛一词意义不清,标准中没有定义该术语的含义。

  一、精梳产品

  羊毛纤维含量为95%及以上、其余加固纤维为锦纶、涤纶时,可标记为纯毛(其中绒线、20.8tex以上的针织绒线和毛针织品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);有可见的、起装饰作用纤维的产品,羊毛纤维含量为93%及以上时,可标为纯毛。

  含量允差

  精梳纯毛产品与100%羊毛产品不同,纯毛产品允许含有一定量的非羊毛纤维。

  为了提高强力(即加固为目的),纯毛产品中允许混入锦纶或涤纶,二者总量不能超过5%。实际检测中不能判定是否为加固,只要羊毛纤维含量达到95%,锦纶和涤纶纤维总量不超过5%,则可标为纯毛产品。如果产品中含有95%及以上的羊毛,但其余纤维为非锦纶或涤纶纤维,例如是粘纤,则不应作为纯毛产品。

  如果有可见的、起装饰作用的纤维,只要羊毛纤维含量达到93%,并且能判定锦纶和涤纶外的其他纤维是起装饰作用的,则可作为纯毛产品。

  绒线、20.8tex以上的针织绒线及其毛针织品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,也就是说,这些产品只能是100%的羊毛产品,或混纺产品,没有纯毛产品。如果标纯毛产品也不允许有非羊毛纤维。

  二、粗梳产品

  锦纶、涤纶加固纤维和可见的、起装饰作用的非毛纤维的总含量不超过7%,羊毛纤维含量为93%及以上时,可标为纯毛(其中毛毯除经纱外、驼绒除地纱外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)。

  含量允差

  粗梳纯毛产品与100%羊毛产品不同,纯毛产品允许含有一定量的非羊毛纤维。

  如果有可见的、起装饰作用的纤维,只要羊毛纤维含量达到93%,锦纶、涤纶和起装饰作用的总量不超过7%。则可作为纯毛产品。

  纯毛毛毯的经纱可以不是羊毛纤维,但其纬纱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。驼绒的地纱可以不是羊毛纤维,但其他纱线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。

  化学纤维

  化学纤维含量为100%的产品,标记为100%化纤或纯化纤(注明化学纤维名称)。

  1.单一品种化学纤维构成的产品,要标注出具体的纤维名称,不要笼统的标为100%化纤或纯化纤。

  2.对两种以上的化学纤维构成的产品,虽然均为化学纤维,但也属混纺产品,应按混纺产品的要求标注,不能标为100%化纤或化纤。

  二组分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

  羊绒含量为15%以上的产品,羊绒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3,其中粗梳织品为-4;羊绒含量为15%及以下的产品,羊绒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2,但羊绒含量最低不得低于5%。

  含量允差

  无论从价格上还是从性能上,羊绒均属于高档原料,所以对羊绒和某种纤维混纺产品,只控制羊绒含量的减少量即负偏差。根据羊绒含量的多少,分档规定羊绒含量的允差。

  对羊绒含量超过15%的产品,其实际含量与标称值的允许负偏差精梳为3%,粗梳为4%。例如,标称羊绒含量为20%的精梳产品,实际含量达到17%即为合格标注。

  对羊绒含量超过15%的产品,其实际含量与标称值的允许负偏差无论精梳还是粗梳均为2%。例如,标称羊绒含量为10%的产品,实际含量达到8%即为合格标注。

  羊绒属于高档产品,如果混入量太少,则体现不出羊绒的性能,浪费原料。另一方面,由于检测误差,太少的含量,有可能由于误差使检测结果为零。故不希望生产羊绒含量太低的产品。

  毛混纺或交织产品,毛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3,其中粗梳毛织品为-4

  含量允差

  除羊绒外的其他纤维与羊毛的混纺或交织产品,控制羊毛含量的负偏差,精梳产品为3%,粗梳产品为4%。例如,标称羊毛含量为80%的精梳产品,实际含量达到77%即为合格标注。

  羊毛与其他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,如认为其他纤维性能较好或价格较高,则以相应品种控制。例如,羊毛/桑蚕丝混纺产品,可控制羊毛含量的负差,也可控制桑蚕丝含量的负偏差。   

  含麻的产品,麻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4

  含量允差

  麻纤维与其他纤维混纺或交织的产品,控制麻纤维含量的负偏差,允许值为4%。例如,标称麻纤维含量为50%的产品,实际含量达到46%即为合格标注。

  麻纤维与其他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,如认为其他纤维性能较好或价格较高,则以相应品种控制。例如,亚麻/羊毛混纺产品,可控制羊毛含量的负偏差量,也可控制亚麻含量的负偏差。

  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,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±1.5;针织混纺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3;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,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5

  含量允差

  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(不包括针织产品),棉纤维含量不仅要控制负偏差,也要控制正偏差,即棉纤维含量不允许超过±1.5%。例如,标称值为棉65%涤纶35%,实际棉含量在63.5%~66.5%范围内才为纤维含量合格。

  棉与化纤混纺的针织产品,只控制棉纤维含量的负偏差,且允差值为3%。

  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,只控制棉纤维含量的负偏差,且允差值为5%。

  执行本条一定要分清是混纺产品还是交织产品;对混纺产品要分清是否为针织产品。

  丝与其他纤维的混纺或交织产品,丝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5

  含量允差

  蚕丝与其他纤维的混或交织产品,控制蚕丝含量的负偏差,允许值为5%。例如,标称桑蚕丝含量为80%的产品,实际含量达到75%即为合格标注。

  蚕丝与其他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,如认为其他纤维性能较好或价格较高,则以相应品种控制。例如,羊毛/桑蚕丝混纺产品,可控制羊毛含量的负偏差,也可控制桑蚕丝含量的负偏差。

  二组分化学纤维产品,其中性能较好的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-5

  含量允差

  对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和交织产品,控制性能较好纤维的负偏差,允许值为5%。

  对性能较好或较差的纤维给出统一规定或定义困难较大。因为不同的纤维在不同的产品中作用不完全相同,同一种纤维在不同的时期其价格可能会有很大差异。一般是根据纤维原料的价格、或纤维在产品中发挥的性能、或大众的认可程度来确定。

  三组分及三组分以上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

  含量允差

  对多组分纤维混纺或交织的产品,采取控制两头的办法,即控制好纤维含量的负偏差和纤维含量的正偏差。

  正负偏差的允许值按二组分产品中规定值的绝对值考核。例如,羊绒30%/羊毛50%/粘纤20%三组分混纺精梳产品,羊绒是公认的好纤维,相比较粘纤属于较差的纤维,羊绒含量应不小于27%(允差为-3%),粘纤维含量应不大于25%(允差为+5%),至于羊毛则可不考虑。